大陸江蘇一名劉姓男子,在公司期間屢次去上廁所,被公司主管直接開除。而他對此相當憤慨,將公司告上法院之餘,更索討人民幣20萬元(約新台幣89萬元)的賠償金。然而,在公司公開他在上班期間的所作所為後,法官也終於做出最後判決。
劉男原為打掃、維修人員,月薪約人民幣1萬元(大約新台幣4.4萬),但在去年3月無預警遭開除,他也於8月提出告訴。針對公司提出「上廁所」的開除理由,他憤怒表示,通常停留廁所是為了日常工作檢查,此外就是正常的生理需求,然而公司卻以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單位規章制度」的理由開除他,並沒有實質依據,因此提告。
但公司方指出,從監視器畫面顯示,光是去年2月,劉男就停留在廁所中多達11次,且時間約落在31分鐘至3小時之間。若以1天計算,則停留廁所時間最短也有1小時22分鐘,最長則為6小時21分鐘,佔整體工作時數比例極大,也符合公司規定的「擅離崗位2小時以上,視為曠職1天」之要求,才將其開除,並無不妥之處。
而法官審酌後認為,一般上廁所是屬於短暫停留,但劉男停留時間極長,甚至可說是整天都待在廁所,明顯超出生理需求範疇;而在工作方面,也沒有繳交相對應的工作日誌,因此無法確定有無進行工作檢查之內容,無法採信劉男證詞。綜合上述,法院裁定劉男敗訴。
幾乎一整天都泡在廁所裡⋯⋯這樣薪水領得心安理得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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